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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1-04-07 10:33
标签: 新闻资讯
随着网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让很多人肆无忌惮的发言,有些人经常在网上抹黑中国历史和中国英雄...

随着网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让很多人肆无忌惮的发言,有些人经常在网上抹黑中国历史和中国英雄,近日网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刑拘,我们都知道侮辱南京同胞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侮辱南京同胞会被拘留吗?下面大家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网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刑拘

网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刑拘

南京网警:网民恶意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依法刑事拘留。

@南京网警巡查执法 4月6日消息:近日,接群众举报,有网民使用多个账号连续发布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接到线索后,@南京网警巡查执法 迅速开展工作,于4月2日晚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广东普宁人,无业,现居西安)抓获。经查,陈某为博取网民关注,故意发布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言论。目前,南京警方已对陈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网警提醒: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是法治社会,发布网络言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底线。对于胆敢挑战法律尊严、亵渎民族情感的,公安机关必将依法处理。

网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刑拘

相关资讯:网友辣笔小求侮辱烈士被刑拘

据环球网2月20日报道,平安南京发布公告称,接到人民群众的举报,知名大V“辣笔小球”在公众平台上恶意歪曲事实、诋毁侮辱5名解放军戍边英雄官兵,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警方依法将网名“辣笔小球”的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最高可面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经过审查,仇某某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警方强调,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英雄和烈士不容诋毁,一旦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近日,央视公布了4名解放军为保卫边境而牺牲的全过程。去年6月,印度主动越线挑衅,我方团长祁发宝前去交涉,却遭到了印军的伏击,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肖思远为救团长突入重围后英勇牺牲。战士王焯冉为援助战友,被卷入河水中后牺牲。

一名牺牲的烈士在日记中写道,我们是祖国的界碑,脚下的土地就是祖国的领土。“宁肯高原埋忠骨,绝不丢失一寸土”。解放军战士选择用生命去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我军官兵英雄事迹被披露后,感动了无数人,他们自发地悼念为国捐躯的英雄。

然而,@辣笔小球作为有百万粉丝的微博大V,却发表了歪曲真相、诋毁英雄事迹的言论,引发了人民群众的愤怒。

随后,微博平台表示,账号@辣笔小球诋毁英烈内容有害,将根据平台规定,对该账号进行禁言一年的处罚,并根据相关法律,做出进一步的处置。

同时,仇某某曾任职过的经济观察报社也第一时间澄清,仇某某早在2015年就已离职,其言论与经济观察报社没有任何关系。经济观察报社全体员工强烈谴责诋毁英烈的言行。

针对@辣笔小球侮辱英烈一事,官媒密集发声。

解放军报“钧正平”地反问掷地有声,为国戍边,岂容诋毁?舆论有底线、法律有底线,任何抹黑英雄的行为势必会付出惨痛代价。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他们是为我牺牲”写进了万千网友的心声,这是一个生死与共的故事,一段以身许国的壮举,岂容恶意诋毁、任意歪曲。历史不容篡改、英雄不能被遗忘,诋毁英雄就是自毁前程。

新华社指出,有小部分人以言论标新立异而为荣,然而这些言论不仅越过了道德底线,也触犯了法律。英雄是民族的希望,诋毁英雄,就是与中国为敌,与中国人民为敌。

网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刑拘

侮辱烈士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对英雄烈士的雕像进行侮辱的,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刑事犯罪,按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然侮辱烈士怎么判刑

公然侮辱烈士,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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