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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09-07 11:13
标签: 新闻资讯
闹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女员工被性侵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拘留15天的处罚,但不批准逮捕。...

闹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女员工被性侵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拘留15天的处罚,但不批准逮捕。法院表示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不构成犯罪,这一消息震惊了全网,难道强奸不是犯罪吗?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不构成犯罪

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不构成犯罪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随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2021年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对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强奸不是犯罪吗

强奸是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对女性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大的。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不构成犯罪

性、谎言与避孕套:“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复盘

核心提要:

1.阿里内部知情人士称,王某文与周某并非上下级关系,在组织上都向主管“阿甘”汇报。

2.由于当时坐在出租车前排,陈某丽并未看到后排发生了什么,但是她告诉王某文妻子,自己当时听见王某文说“新月不要这样”“没事没事”,周某则说“对不起对不起”。

3.根据《情况通报》,周某“丢失”的内裤和床边多出来的避孕套,其实均是张某所为。而且,与周某文章中所写相反,她房间里那盒“多出来的避孕套”并未开封。

4.8月15日,李虹同时收到警方寄来的两份法律文书。警方时隔一天就主动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

2021年9月6日晚23时,在审查期限的最后一刻,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就“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发布消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文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几乎与此同时,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最新《情况通报》,表示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法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王某文妻子李虹(化名)是从网上知道以上消息的。此时她刚刚从济南回到安徽宣城老家。自从丈夫出事之后,她已多次前往济南,向办案机关递交材料,反映周某通过网络发表针对丈夫的不实指控文章,恳请办案机关尽快撤销丈夫的案件。同时,李虹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下旬,王某文与同事周某赴济南参加一个商务合作活动,活动结束次日,周某报警,声称遭到王某文侵犯。一周之后,周某再次报警,称被合作方男员工张某猥亵。

8月7日晚,周某在阿里内网发长文(以下简称“周某文章”),自述被王某文强迫出差、灌酒和性侵,被男商户张某在酒局上猥亵,立即引爆舆论。

3天之后,济南警方刑事立案,王某文与张某于8月10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就在舆情渐消之际,案情却开始出现疑点。先是8月10日,张某通过媒体“喊冤”,声称周某是借这个机会“告她领导”,自己“被当枪使了”。随后,案件所涉酒店方两次发表声明,表示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是在得到周某确认的情况下给王某文办理的房卡。该说法与周某文章中王某文“偷偷潜入”其房间的表述不符。

2021年8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就该案发布《情况通报》。据《情况通报》,警方虽然认为王某文、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但同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此外,《情况通报》中有多处事实与周某文章所述内容不符。

2021年8月21日,李虹首次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其丈夫是冤枉的。两天后,李虹在网上发文(以下简称“李虹文章”),公开为丈夫喊冤。

李虹近日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并提供了王某文与周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聊天记录是王某文在失去自由之前,为了证明清白截屏给她的。

8月7日发文之后,周某一直未公开发声。2021年8月27日,其两位代理律师发表声明,称个别自媒体“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名义”在网络上刻意对周女士污名抹黑,故意传播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以期干扰办案机关的侦查。此外还提到,被害人及家人至今没有收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或家属的任何道歉。

当日,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了周某的两位律师,提出希望采访周某本人,并按其要求发了采访提纲。两位律师答应回复,但截至目前,南方周末记者未获回复。南方周末记者也曾多次拨打周某手机号码,其均未接听,随后在短信息交流中,她同样未回应记者的采访要求。

南方周末记者根据李虹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其本人以及周某先前所发文章、《情况通报》、证人证言等,对“阿里女员工”事件予以复盘,以期尽可能接近此案真相。

“男领导”还是“男同事”

震动全国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始于阿里与合作单位济南华联超市的一次现场签约活动。据《情况通报》,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某部与济南华联超市达成合作意向后,约定7月27日现场盖章签约。

阿里方面参加现场签约活动的员工,包括王某文、周某和胡某敏。其中,王某文是阿里巴巴集团“同城零售事业群”淘鲜达华北区运营组组长,周某与胡某敏均是该运营组成员。

阿里员工除了本名之外,通常还有一个花名,同事之间多称呼花名。王某文的花名叫曲一,周某的花名叫新月。事发之时,王某文入职阿里已有五六年,周某入职刚满一年。

“淘鲜达”是阿里巴巴新零售战略的一部分,于2017年5月上线,该项业务旨在通过与传统超市合作,为顾客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源自阿里内部人士的消息称,王某文与周某所在的团队,所从事的业务是阿里“淘鲜达”的LKA(地方性重点商户),王某文2020年10月加入淘鲜达LKA,2021年4月,该团队重新划分区域,王某文任华北区运营组组长,周某所负责的区域也划入华北区,两人开始共事。

关于“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报道中,王某文多被称为周某的“领导”或“上司”。这源于周某文章中对王某文的称呼——该文正文第一段两次称王某文为“男领导”。

不过,上述阿里内部人士称,王某文与周某并非上下级关系,在具体工作中,王主要负责“淘鲜达”华北区域大商家的商务拓展,周主要负责该区域大商家的运营,在济南华联项目中也是如此。在组织上,两人都向主管“阿甘”汇报。

周某与王某文之间的微信及钉钉(阿里开发的一款移动办公软件)聊天记录显示,在济南华联项目中,王某文有时会对周某提出工作方面的要求,周某也会答应,但看不出两人存在明显的上下级关系,周某有一次在微信中称王某文为“哥”。

《情况通报》提到,周某打110报警时,将王某文称作“男同事”。 即使在周某文章中,也有多处显示自己与王某文是同事而非上下级关系。

在“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的媒体传播中,“阿里高管”成为一个显著标签。在周某散发的传单中,也称曲一为“阿里高管”。

不过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周某文章中并未称王某文为“高管”,而是用了其在公司的职级——“P7男”。

据相关报道,阿里巴巴集团内部员工分为两个职业序列,分别为“P(Profession)”和“M(Management)”,其中“P”代表专家路线,从P1 到P14共14级,刚入职的大学毕业生一般为P5,工作3-5年可升到P7。

按阿里内部员工的说法,P7在阿里是最普通的职级,全公司至少有上万个,至于“高管”,至少得做到P10才能算。

是否“强制”出差

《情况通报》中提到,双方4月初达成合作意向后,确定周某负责后续对接。

按周某文章中所写,她去济南是被王某文“强制要求出差”。然而,李虹提供的聊天记录表明,7月下旬的那次济南之行,恰恰主要是由周某安排的,得知周某行程发生变化、有可能去不了济南时,王某文曾埋怨过周某。

聊天记录显示,7月21日,在一个名为“济南华联(内部)对接群”里,周某告知其他同事济南华联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

阿里内部一名知情员工表示,仅从签合同的角度,周某把合同寄过去了,可以不去,但济南的活动不仅仅是签约仪式,还有产品对接会议,周某负责项目的后期运营,理应参加。

7月23日中午,王某文与周某商量7月27日的活动情况,周某列出了公司4名拟参加活动的员工姓名,之后问王某文:“你周一(7月26日)是不是直接从家里走?”王某文回复:“直接从石家庄过去。”

周某随后表示,自己将买周一的高铁票去济南,“省得飞机下雨延误”。

不过,聊天记录显示,周某的预定行程后来因台风发生了变化,一度曾打算不去济南了。

7月25日,活动举行前两天,在说完相关事项后,王某文在微信中问周某:你是过不来了吧?

周某回复:车票上周就买过了,目前还没有收到通知说取消,车次不取消就可以过去的。

7月26日中午,王某文在钉钉上问周某是否坐上车了,正在高铁站的周某说,之前定的那班车被取消了,改签了一班。后来又说,其他几班车也都临时取消了,她先回去了。王某文遂抱怨周某“应该早几天过来的”。

7月26日13:59,王某文通过钉钉再次问周某:确定明天不来了是吧?

周某没有正面回复,只是把相关材料发送给王某文。

“在大事面前准备不足,都好多天让你提前过来了,最终还是来不了。”王某文再次抱怨周某。

这天晚上8点多,王某文对周某说:“明早有一班车,你要不要过来?”

周某表示,自己下午就买过这班车的车票了,并将订票信息发给王某文。

7月26日22:39,周某在“济南华联(内部)对接群”叮嘱将参加次日活动的同事:“明天济南可能有雨,大家出门记得带伞哦~”

《情况通报》中称,通过大量证人证言及调取阿里公司出差报备系统信息、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未发现周某被迫出差情况。

是否“强迫”饮酒

据《情况通报》,7月27日下午双方签约结束后,王某文提议共同庆祝签约成功,周某预定了饭店并通知济南华联超市参加人员就餐的时间、地点。

按周某文章中所述,吃饭期间,在自己澄清酒量不好的情况下,饭局参与者们“打着各种冠冕堂皇的工作的名义来劝酒,让人不敢拒绝,不能拒绝!导致我后来很快就醉酒无意识了”。

然而,《情况通报》中称,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

同样据《情况通报》,当晚就餐的共有8人,6男2女 ,周某外的另一女是济南华联的陈某丽,其并未饮酒;1人饮2瓶啤酒;王某文、张某、周某等6人饮用近5瓶白酒,其中周某饮用约350毫升。

以一瓶白酒500毫升、共饮用4瓶半计,周某所饮用的量低于6人平均水平。

参与这次聚餐的济南华联一名员工告诉李虹,当晚所喝的白酒是济南当地产的“趵突泉”,饭店所售价格是118元一瓶,酒精度数为34度。

周某文章中还称,“在我醉酒无意识之后,有个商家的男的张某先是在饭桌上开始亲我、摸我,后面实在不过瘾,又借口我酒后吐了,弄脏了衣服要带我去卫生间帮我清理为由,把我带到了另一个无人的包间,开始对我进行猥亵。”

而《情况通报》中所能认定的事实是:张某陪周某一起走出包间,在返回包间途中,对周某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周某文章中所写的张某在饭桌亲她、摸她,将其带到无人包间猥亵等情节,均未被证实。

据澎湃新闻报道,张某在济南华联负责商户信息管理方面的工作。当晚参加饭局的济南华联一员工后来对李虹说,张某之前与周某并不认识,那天是两人初次见面。

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不构成犯罪

“草莓印”

7月27日晚10时许,宴请结束。据《情况通报》,王某文与陈某丽打出租车送周某回酒店。

在送周某回酒店的出租车上,发生了一件《情况通报》中没有提到的事。

李虹文章中提到,当时王某文与周某坐在后座,陈某丽在副驾驶。路上周某“借酒劲搂抱我丈夫,摸他胸、全身甚至下体”。

李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些情节是王某文失去自由前告诉她的。坐在前排的陈某丽未看到上述行为,不过她向李虹表示,在车上曾听见王某文说“新月不要这样”“没事没事”,周某则说“对不起对不起”。

除了上述情节,李虹文章中还写到:“(周某)强吻我丈夫,在脖子左侧留下了明显的吻痕(俗称草莓印)。”

“草莓印”是一个网络流行语,指的是情侣亲吻时,因用力过猛导致对方皮肤充血,从而出现一个“机械性紫斑”,一般几天之后才会消失。

陈某丽并没看到周某亲吻王某文,但向李虹证实,把周某送回房间出来后,她在楼道里看到王某文“脖子上有一点红”。

李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王某文第一次接受警方调查后回家,她一眼就看到他脖子上的“草莓印”,并问是怎么搞的,王某文说是出租车上被周某亲出来的。

据李虹介绍,对于脖子上的“草莓印”,王某文当时还不知道,是第二天吃早餐时,胡某敏看到后告诉他的。

李虹说,王某文脖子上的“草莓印”过了5天才消下去。王某文曾让她用手机拍下来,她觉得“添堵”就没拍。不过王某文曾告诉她,警方调查时拍了照。

在广州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看来,出租车上发生的事情对于此案定性非常重要。因为根据《情况通报》,王某文对周某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发生在周某房间内,如果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就需要结合整个过程作出判断。一旦证实周某存在主动,王某文就无法构成强制猥亵罪,因为该罪和强奸罪一样,是以违背女方意志为前提,女方若主动,自然不能视为违背其意志,起码不能认定王某文有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

是否“偷偷潜入”房间

周某文章重点提到,王某文当夜曾四次进其房间。根据《情况通报》,此说属实,不过具体经过却与周某文章中的描述迥异。

据《情况通报》,王某文和陈某丽将周某送至酒店之后,在前台,因周某酒醉无法确认房间号码,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22时53分,王某文和陈某丽一起把周某送进房间休息。22时58分,陈某丽出门后,王某文间隔15秒离开周某房间。这是王某文第一次进周某房间。

王某文第二次进周某房间成为本案的关键。按周某文章中所说,王某文出了她的房间,“并没有立刻就离开,而是在楼下经过一段时间徘徊之后,又回到酒店的前台,并且办了一张我房间的房卡,偷偷潜入我的房间”。

然而,酒店方的声明和《情况通报》,均表示酒店前台征得周某同意后,给王某文办理的房卡。

根据《情况通报》,王某文第一次离开之后,周某确实没跟他联系,但是,周某给胡某敏打了电话。《情况通报》详叙了这一过程:

“陈、王两人下楼后,陈某丽打车回家。23时4分,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楼下,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23时8分,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

胡某敏与王某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7月27日23:15,胡某敏给王某文发了一张自己与周某语音通话的微信截图,说周某“电话拨通了就在那一直哭呢”。

根据《情况通报》,王某文第三次进入周某房间,是因为接到杭州女同事胡某鹏的微信视频电话,告知周某多次与其联系,语焉不详,让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况。王某文连接了视频通话,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即离开房间。第四次进去,则是为了拿忘在周某房间里的雨伞。

内裤与避孕套

根据《情况通报》,正是在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后,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周某文章中,只是强调王某文当晚四次进入其房间,最长一次(即第二次)待了二十多分钟,对于王某文进房后发生了什么,因为醉酒,她只是“模模糊糊地记起一些片段;我躺在床上动不了,一直在哭,而曲一压在我身上一直在亲我摸我……”

李虹文章中对王某文第2次进周某房间后发生的事情做了详细描述:“他(王某文)上去之后,周某躺在床上,他给她盖好被子,拿了瓶矿泉水放在她床头柜上。这时周某拉住他,还亲他、摸他胸、下体,这时我丈夫进行了回应。几分钟后,周某主动要求我丈夫买避孕套和洗澡,我丈夫去洗了澡,手机下单避孕套,等待美团送货,几分钟后猛然惊醒,认为不能这么做,便立马于23:43主动离开了房间……”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李虹补充了丈夫向其转述的更多细节:周某所住的是一个双人间,王某文进去后,发现地上是湿的,由此认为周某已经洗过澡。王某文按周某要求洗完澡后,发现周某已经睡着了,他在等避孕套时,也躺在另一张床上睡着了……

周某文章中称,“7月28日一觉醒来发现自己浑身赤裸地躺在酒店床上”,在哭了一会后,检查了一下自己的身体和房间,发现整个房间非常混乱,东西散落一地,最重要的是,“发现找不到我的内裤了”,但是却在床头柜上看到一个塑料膜拆封过的避孕套。“想到我早上起来赤裸着的身体,想到丢失不见的内裤,想到床边多出来的避孕套,想到那些模糊的被他(指王某文)强吻抱摸的画面,我觉得事情并没那么简单”。

事情确实没那么简单。根据《情况通报》,周某“丢失”的内裤和床边多出来的避孕套,其实均是张某所为。而王某文虽然也曾下单购买避孕套,但订购的避孕套是在他第二次离开周某房间后才送到酒店前台,隔天上午10点,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此外,与周某文章中所写相反,她房间里那盒“多出来的避孕套”并未开封。

《情况通报》详细描述了张某去周某房间的过程:

“7月28日上午,周某主动与张某联系,并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了周某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张某离开的时候,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则遗留在房间内。”

而对于第二天上午发生的上述情况,周某文章中只字未提。

张某究竟为什么带避孕套去周某房间?去了之后为什么又没与周发生性关系而是实施强制猥亵?他为什么带走周某内裤?是在什么情况下带走周某内裤的?《情况通报》中均没有解释。

两次报警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7月28日9:43,也就是张某离开周某房间8分钟后,周某与王某文在微信中有如下交流:

周:昨天是你送我回来的吗?

王:我和陈某丽两个人,你在到处打电话。

周:那后面,没发生什么事吧?

王:昨晚没发生啥,就是你喝大了,到处打电话,然后又打电话给某敏、给小鹏,满世界哭着到处打电话,昨晚都喝了不少。

周:有些模模糊糊的记忆,不是很确定。

王某文显然没料到后面的事情,在得知周某还在济南酒店时,他说:“我们下午拉个会议吧,老板给活了。”

通话记录显示,7月28日中午11点半后,周某与王某文又通过两个电话。第一个电话是周某打给王某文的,通话9分钟;第二个电话是王某文打给周某的,通话2分钟。由于两人均未录音,通话内容已无法查证。

据《情况通报》,7月28日中午,在与王某文通完最后一个电话过后约一小时,周某“与丈夫通话后”报警。

济南警方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不过,当民警去周某房间进行勘查时,却发现周某系退房后报的警,其入住房间已经打扫。

李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王某文是在下午3点多接到警方电话的,当时正在与胡某敏去做核酸检测的路上,他一下懵了。

胡某敏也懵了:“卧槽,你那怕不是假警察,把你骗去搞传销了吧。”7月28日17:29,胡某敏在微信里问王某文。此前,他多次拨王某文电话,均未接通。

7月29日下午,在接受了近24小时的调查之后,王某文离开了派出所。他于15:56给周某打了一个电话,但没有接通,两人此后再未联系。

这天晚上,王某文在电话里告知李虹“有大事情”,但没说是什么事。“我以为是工作不顺利。”李虹说。

7月30日早晨,王某文从济南回到了宣城老家,并向妻子坦白。李虹将信将疑。8月1日,王某文第二次去济南接受警方调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文返家途中,李虹对他说:“回来请你实话实说,要不然就离婚。”

王某文回复:“好的,我知道了。”

两个小时之后,他又补充说:“你不用为我担心,我这边应该问题不大的”。

为了证明清白,王某文将与周某的、同事的聊天记录均截屏发给了李虹。李虹决定相信他。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丈夫失去自由前跟自己所说的案子情况,与《情况通报》内容基本一致。

8月2日,周某将事情反映到了公司,当天,王某文应阿里要求回杭州接受调查。两天之后,周某第二次向济南警方报警,这次是告济南华联的张某对其猥亵。

“堪比吴亦凡”的“大瓜”

按周某文章中所述,其对公司提出的诉求是:开除王某文。

不过,阿里对王某文最初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停职。网上流传的相关截图显示,“阿里女员工”事件发酵后,阿里同城零售事业群HRG(阿里政委)徐昆曾在公司内部暗示,当时之所以没有开除王某文,是因为“双方各执一词,差异巨大”。

按阿里一内部知情人士的说法,8月6日下午4点,公司找周某面谈,告知对王某文的处理决定,周当时情绪激动,说18点前如果不开除王某文,就用自己的方式来处理。

一小时后,周某在阿里员工群发布预告:

“最近一直有很多人私聊问我怎么了,18点的时候,给大家详细讲一下哈~大家先好好开会,坐等18点吃瓜。”

“哈哈哈,大家可以先猜测一下事件的男主角是谁”。

一位员工显得很是惊奇:男主角。。。

“嗯啊,男主角。堪比吴亦凡呢,”周某回应道,“惊险刺激又香艳,大家可以尽情猜想”。

当日18:11,周某在另一个阿里员工群号召同事们“吃瓜”:“大家先不要下班哦,阿里西溪园区A区8号楼有大瓜哦,劲爆程度堪比吴亦凡哦,如果一会发现我不在群里了,可以加我钉钉来私聊吃瓜。”

阿里西溪园区A区8号楼一楼是阿里员工食堂。预告发出约半小时后,周某出现在这里。在网上流传的一段现场视频显示,她戴着口罩,手拿喇叭,高声叫喊:阿里男高管强奸女下属,公司无人管,P9、P8、P11全部都知道……

另有流出的现场的照片显示,阿里食堂有几张周某散发的传单,上面写有“阿里高管曲一强奸猥亵女下属”“请求公司还我公道”字样。此外,周某还携带一个横幅,据说未及展开就被保安拿走。有阿里内部知情人士称,横幅和喇叭是周某提前放在食堂边上的储藏间里的。

有阿里内部人士透露,周某的食堂维权行动持续了大概二十多分钟,公司行政人员对其安抚后,送出公司,看到她的丈夫正在公司门口等着。

事情远未到此为止。网上流传的周某与他人微信私聊截图显示,8月6日21:59,周某告诉一位朋友,自己如何在酒桌上被灌醉、被商家猥亵,王某文作为她的领导放任不管,后来偷偷办卡进其房间对其实施侵犯等,并嘱咐对方“如果有人问到,可以告诉大家真相”。

8月7日18:40,周某在阿里内网发了那篇轰动网络的7000字长文。

由于触及酒场陋习及职场性骚扰话题,且当事双方均为阿里员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迅速引爆舆论,相关词条当晚即冲上热搜。8月8日凌晨,阿里CEO张勇在内部表示“震惊、气愤、羞愧”,要求公司“尽快把这件事情和处理的全过程调查清楚,给全体阿里同学和全社会一个交代”。

8月9日,阿里就此事作出处理决定:王某文被辞退,且永不录用,两名高管引咎辞职,另有一人受记过处分。同日,济南华联也宣布处理决定,张某被辞退。

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8月15日,李虹同时收到警方寄来的两份法律文书,第一份显示王某文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8月10日16时被刑事拘留,第二份显示王某文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8月11日14时被监视居住。

警方时隔一天就主动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不少資深刑辩律师在所代理案件中从未遇到过。在广州律师杨志伟看来,这或意味着警方内部对王某文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张某则从8月10日起一直处于刑拘状态。

2021年8月23日晚,李虹先后在知乎、百度、微博三个平台发出自己写了将近一周的那篇文章。在该文章中,李虹认为,丈夫在这起案件当中有错,但无罪。而他所犯的错,是面对诱惑没有做到“坐怀不乱”,因酒后冲动“回应”了周某的“勾引”,如果王某文所犯的错构成强制猥亵罪,那么周某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事规定,与强奸罪不同,强制猥亵罪的受害者既可能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

与周某文章一样,李虹文章也在网上引发热议,该文在百度的阅读量已超过3500万。在知乎网站上,获赞最多的一条评论是:“如果女性是弱势群体,那么也请同情一下这位妻子好吗……”

李虹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自己发文章的目的,就是为了说出真相,让更多人知道事实并非周某文章中所写的那样,自己的丈夫是冤枉的。

李虹发文两天之后,2021年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该案进展,称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近日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犯罪提请该院审查批准逮捕,经该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杨志伟认为,公安机关对王报请逮捕后,依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在15天之内,最迟不超过20天之内,对王某文作出批捕或不予批捕的决定。他根据相关规定和先前公开的信息推算,检察机关最晚将于2021年9月6日,对王某文作出批捕或不予批捕的决定。

2021年9月6日23点,离最后期限相差不到一小时,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对王某文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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